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3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規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2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規定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4月23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規定>的決定》修正 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2年7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事任免工作,保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權限范圍內的本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命、免職、撤職、推選或者決定代理職務以及接受辭職,適用本規定。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負責人事任免事項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免本省國家權力機關中的下列人員: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二)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和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前款規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免本省國家行政機關中的下列人員: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個別副省長的任免;
(二)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屬于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廳長、委員會和辦公室主任的任免,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免本省國家審判機關中的下列人員:
(一)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院長,決定任免省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二)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三)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免本省國家檢察機關中的下列人員:
(一)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任免省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檢察長;
(二)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三)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準任免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九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推選或者決定下列代理人選:
(一)在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省人大常委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二)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省長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三)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主任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四)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院長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五)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任免案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任命案應當附擬任命人員的簡歷和提請說明,免職案應當寫明免職理由。新設機構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命案,應當同時附批準設立該機構的文件。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十日前送達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其他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進行審核并向主任會議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在審核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了解情況。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負責對擬任命的人員進行法律知識測驗,并將法律知識測驗結果向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報告。
法律知識測驗成績合格,本屆任期內有效。不及格并經補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請機關應當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內不得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請任命。
第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任免案時,提請機關負責人應向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報告。
分組審議時,提請機關應當派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任免案時,發現擬任命人員有影響任免的問題需要查明的,可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暫不交付會議表決。由提請機關和有關部門負責調查核實有關問題,并提出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該任免案是否提請以后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任免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因特殊情況不能或者不宜使用表決器的,可以采用舉手方式或者無記名投票等其他方式表決。法律對表決方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的,在表決前從出席會議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推選兩名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進行監督。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決任免案時,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但不得另提他人。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由本人行使表決權,不能委托他人表決。
表決由省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在表決任免案時,一般采取逐人表決的方式。
任命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和省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人數較多時,在征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后,可以合并表決。
批準任命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合并表決。
表決免職案可以逐人表決,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十七條 下列省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和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二)個別副省長,屬于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廳長、委員會和辦公室主任;
(三)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院長,省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五)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省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檢察長。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命后,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和省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省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分別組織。
第十八條 新的一屆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省長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屬于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廳長、委員會和辦公室主任。
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繼續擔任原職務的,可以不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重新任命。
第十九條 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職機構名稱改變的,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重新任命;任職機構名稱沒有改變,工作職能和范圍有變動的,不重新任命;任職機構撤銷、合并,其相關人員原任職務自行終止,不再提請免職,由原提請機關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內去世的,其職務自然終止,不再提請免職,由原提請機關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后,應當予以公布并發文通知有關機關。
第二十一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的,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省人大常委會辭去省人大常委會的職務。
辭職請求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撤銷由其任命的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和各工作機構負責人的職務。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其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務。
撤職案的提出、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海南省各市、縣(區)、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逗D鲜∪嗣翊泶髸瘴瘑T會任免海南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王思暢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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